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促进存量资产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效能,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根据《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3〕22号)、《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水发〔2025〕8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主要对学校各单位低效运转、闲置或达到报废年限但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采取“线上线下结合、虚拟实体融合”模式运行。
(一)线上为虚拟公物仓,对管理操作进行全程记录,形成以虚拟在仓资产信息、业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公物仓平台。
(二)线下设立实体公物仓,分为分散存放和集中仓储两种管理模式。单批次数量较多、体量或重量过大,无法搬运或搬运费用不经济的,实行分散存放,未调剂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集中仓储的,学校设立专用仓库存放管理。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遵循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循环利用、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分类盘活;规范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公物仓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公物仓管理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运行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公物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物仓整体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政策宣传及信息化建设等;
(二)负责及时收集、更新、发布资产信息,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纳入公物仓的资产信息准确;
(三)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借用、调剂、退仓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并做好实物管理、账物核对和信息维护,确保相关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条 各单位是公物仓的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资产,积极组织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
(二)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制度;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本单位公物仓资产入仓、使用、退
仓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
(四)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基础信息准确;
(五)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共享资产交接或使用;
(六)协助开展资产调剂及资产账务变更。
第三章 入仓范围
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低效运转、闲置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各类资产。
第十条 以下资产纳入实体公物仓中的集中仓储管理:
(一)在经学校批准举办的活动会议、安排的专项任务、组建的临时机构等阶段性工作中,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校外调拨等形式形成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或政策性变动原因形成,且无承接单位的资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入仓。资产入仓指资产原使用单位按规定完成资产信息核验、合规处理后,填写《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公物实体仓资产入仓申请表》,并根据需要附上资产实物图片,资产信息完整准确等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将符合入仓要求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的过程。
1.入仓资产是指目前及未来规划中使用效率或效益较低且不存在特别安排的资产或确认不再需要使用的资产。待报废或报损资产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入仓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产结构功能完整可以正常使用,并具备重复利用的价值;
(二)资产在使用、搬运过程中不易造成损坏;
(三)安装调试、运输等额外支出的费用远低于同类资产新购的费用;
2.各单位根据资产实际情况,经审核通过后,按以下要求将资产纳入公物仓。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盘点统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全部入仓管理,同时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他时间如有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也应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因单位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或政策性变动原因形成,且无承接单位的资产。责任单位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清理盘点资产,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及时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和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后,及时办理入仓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调剂。资产调剂是指各资产申领单位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经审核通过后,从公物仓提取对应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使资产投入实际使用的过程。
调剂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调剂资产应与资产使用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
(二)资产调剂需要有完整的审批手续和相关文件。
(三)调剂资产的使用权必须清晰明确。
资产调剂操作步骤:
1.查询。申请使用单位在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服务网“调剂调配”栏目查询“公物仓”可调配资产信息,如需现场确认资产是否适用,可至资产调出单位或实体仓进行查看;
2.申请与审核。申请使用单位填写《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公物仓资产调拨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3.移交。申请使用单位凭批准的公物仓资产调拨审批表,到资产调出单位或实体仓领取,并承担有关运输及拆装等费用。
4.归档。资产调剂完成后,申请使用单位将公物仓资产调拨审批表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
第十三条 资产退仓。资产退仓是指在仓资产经申请与审核后,或由原权属单位恢复自用,或经校内多次公示确认无使用需求后,退出公物仓的过程。
退仓资产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资产权属单位恢复自用的资产。
(二)已达使用年限,因陈旧、损坏、老化导致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在公物仓闲置超过两年但仍具备使用价值,可按规定纳入省级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入仓资产进行内部调剂使用、出租、对外借用或处置等操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资产清查盘点、数据分析等方式,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公物仓的协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入仓的及时性、调剂的优先性以及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第十七条 如出现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借用、调剂、退仓等手续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将在仓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对外借用和处置等情况,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严禁各单位借公物仓管理之名以旧换新,将接近或已达到报废期限,但仍可以正常使用的资产纳入公物仓,另行申请新增购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房屋构筑物、车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涉密资产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公物实体仓资产入仓申请表
2.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公物仓资产调拨审批表